南极再现“血冰川”
性别障碍者同时具有男性和女性性特征,导致他们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冲突。
什么是重大明显违法?可以结合其他价值来进行综合判断。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后,各个法律领域逐步改变了这种做法,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效力时,要综合考量有关因素:一是合法性,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合法性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
二是参考当事人所从事的某一类法律行为所应当具有的一般目的。但是,实践中如果某些行为没有进行审批就承认其效力,则会带来诸多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经当事人合意,法定代表人签章之后,合同即告成立,部分效力随即产生。法律要完成对于现实世界的规范,需要通过概念来表达具体内容及要求。契约通常于其成立时,即具有拘束力。
如果说此时合同尚没有生效,那上述义务从何而来?[9]如果认为此时合同尚未生效,行情对卖方有利时,其就办理手续;对其不利时,就可以不办理手续,这显然对买方不公平,并带来交易风险。[8]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生效时点的阐述,可以参见江必新:《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理论的回顾与反思》,《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s期。按照《统一法院系统管理规则》第118编,律师应每两年登记一次。
州长委派的4人中,1人应为法官,1人应为律师,另外2人应既非法官也非律师。根据规则,对于申请成为法官的候选人,司法选举资格审查独立委员会(Independent Judicial Election Commissions)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去考察:(1)法律专业能力。1978年至今,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的职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978年纽约州再次修改州宪法,将委员会成员扩大为11人,并极大地增强了委员会的职权,使其可以独立进行调查申诉,并可以决定公开警告、谴责直至免职或强制退休。
近年来,纽约州上诉法院每年对约175个案件作出书面裁决意见,对其他大约1200个民事案件和2800个刑事案件的上诉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纽约州关于法官惩戒的规则主要是指《统一法院系统管理规则》第100编司法操守。
纽约州上诉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资格评估和选举规则。在这一阶段,既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部门,也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制度。(二)法院管理律师资格的登记。(三)关于《纽约州法官惩戒规则》。
一、律师参与法官任职资格的审查(一)纽约州法院机构设置简介。这些法官均由选举产生,而候选人主要有两类,一是申请连任的现任法官,二是律师。纽约州关于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规则由《纽约州上诉法院规则》第520编规定。(一)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行使对法官的惩戒权。
如上所述,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共有11位委员。1976年修改州宪法,将该委员会更名为现在使用的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并设置了9名委员。
赢得选举的候选人经过州长指定,正式成为纽约州的法官。通过考察上述选举规则和法官的履历,我们并未看到美国以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等身份对法律职业人进行割裂和静止的分类,以及法律人在每一个类别上的线性的职业发展。
在某一个州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并不必然自动获得在其他州执业的资格。法官的律师执业履历都可以在纽约州上诉法院的网站上查询得到。纽约州上诉法院的7名法官均有过或长或短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三)法官一般具有执业律师的经历。在这三个方面之外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目前,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的构成如下:如表所示,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成员中超过半数为律师,而法官人数则为三分之一。
获得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还需要向上诉庭(纽约州法院体系第二层)指定的委员会提交由有声望的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道德、性格及是否适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宣誓书。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也都有各自的许可律师执业的规则。
凡经司法选举资格审查独立委员会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律师和现任法官,由该委员会将名单和评估结果向选民公布。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取得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更重要的是,美国鼓励和支持法律人在上述不同岗位之间的自由流动,并通过上述的流动,最大化地从以前的职业经验中获益。下面以纽约州为例来介绍律师获取并维持执业资格的标准及程序。
三、法院管理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登记律师在美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实质就是由特定的法院系统向律师发放职业许可,允许该律师在该法院系统开展法律业务。根据这一规则,律师取得纽约州执业资格的实体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获得适格的法律教育,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取得适格法学院的J.D.学位(法律博士而非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的做法和经验,其核心就是设计一种制度,使法官和律师之间既互相监督、又互相支持,合理规范两者之间关系。首席法官应从各级法院中各委派1位法官。
对于下级法院法官的操守调查与惩戒,由位于纽约州法院体系第二层的上诉庭负责,而对于较高级别法院法官的调查则需要由临时成立的特设法庭(Court on the Judiciary)负责。与其他制度一样,纽约州法官惩戒制度也经历了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
这5位委员均为由纽约州上诉法院委任的资深执业律师。立法机关领袖所选派的委员均不得为法官或退休法官。
这一宣誓书往往需要由熟知申请人的资深律师出具。该规则几乎一字不差地采纳了纽约州律师协会编制的《司法操守守则》(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2)参加并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相反,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乃至政府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等均属于法律人的一部分,工作跨度很大,只是承担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除了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案件是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外,对于纽约州的法律如何适用,州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根据《纽约州上诉法院规则》的第520编第10节,符合特定例外情况,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后,未经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也可以获得纽约州的律师执业资格。
(二)律师在司法操守委员会中居于重要地位。按照纽约州的做法,适格的法学院是指由美国律师协会(ABA)批准的法学院。
州长可委派4位委员,首席法官可委派3位委员,州议会发言人、州议会少数党领袖、州参议院主席(多数党领袖)和州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各可委派1人。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除非被惩戒的法官提出上诉。
对于谴责、中止或免职等较严厉的惩戒措施,仍需要由法院通过特定程序来实现。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常年稳定在76%至80%之间。